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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18年1月)

2018-01-06 13:12      点击: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 2010 年 11 月制订  2018 年 1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

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

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

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

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

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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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 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

过 3500 万元,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60%(含 60%)或未超过 6800 万元(包括 6800 万元,或等值外币)的,

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60%且将超过 6800 万元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

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

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

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

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

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

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

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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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

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

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

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

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最近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

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

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

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下列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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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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