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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4月)

2020-04-29 14:36      点击: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2 年 8 月实施    2017 年 1 月第一次修订 2020 年 4 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

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者,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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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

   第七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

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设监事三名,

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

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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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 152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

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

责时是否受到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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