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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01-24 13:20      点击: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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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

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

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

序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开时间超过十五

日,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2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兴国路 1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

Wang Yingpu 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22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23 日下午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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